关于强化扶绥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为强化全县派驻机构的管理,发挥现有派驻机构的作用,根据《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桂纪办发[2020]4号)、县委办印发《<关于深化扶绥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扶办发[2019]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强化全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领导体制
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可操作工作机制,找到工作抓手,探研派驻机构工作的着力点。
一是建立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协管派驻工作领导体制。派驻机构除每月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案管室的监督报表外,至少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委专题报告1次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每半年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报告1次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每年底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廉。问题线索的排查和处置,是指派驻机构自己所收到的反映所监督单位的党员、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自己对信访举报件开展核实情况。县纪委监委交办的信访举报件不在此范围之内。派驻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主要指:所监督单位班子成员出现问题,班子会议决策决定存在问题,班子成员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问题,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个人廉洁问题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存在问题。
二是建立派驻机构与所监督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每个星期要向所监督单位党组通报问题线索排查情况、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情况。
三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星期至少一次与所监督单位党组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处置等交换意见。
四是派驻机构每半年要会同所监督单位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是派驻机构随时与所监督单位党组就党员处分问题进行协调,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
六是每年要全面、深入分析所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形成每个单位的政治生态报告。政治生态报告主要围绕“七个有之”来研判,内容包含有:主要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是否做到“两个维护”;单位的政治文化,班子成员引领单位风气、风尚是否积极健康向上;班子成员个人廉洁修养、道德品德修养情况;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情况;单位选人用人情况;单位管人用人、队伍建设情况;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情况。
二、政治监督制度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必须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派驻机构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政治监督的重点:(一)持续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对广西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及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三)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四)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宽松,“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巡察整改不力等方面问题提出问责。(五)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六)监督检查要注意方式方法,检查材料要由所监督单位提供,不服从、不配合工作要敢于运用第一种形态提醒谈话,树立起“派”的权威。
三、日常监督制度
县纪委监委将派驻机构安排到所监督的部门办公。(一)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掌握重点人和事,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二)各派驻机构要强化日常监督,采取抽查、实地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所监督单位干部职工作风纪律、津贴补贴补助发放、项目建设推进、项目资金使用划拨等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限时整改,积极运用第一种形态。(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巡视巡察监督协同起来,及时处置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线索,加强信访检查,执纪检查,案件检查,实现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震慑相结合。(四)要聚焦政治生态,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开展综合分析,每年向县纪委监委专题报告1次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建设情况,推动政治生态不断优化,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
四、强化审查调查机制
派驻机构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线索管理处置全程登记备查,实行集体研究,办理意见须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深入调查研究,把握监督单位及其系统政治生态状况,定期研判问题线索综合情况,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监督从严执纪,防止以谈话函询代替执纪问责。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定期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完善派驻机构与乡镇纪委和有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研究制定派驻机构与乡镇纪委查办案件衔接协调的具体规定,建立对工作地点在乡镇、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案件的协作配合机制。派驻机构要自觉加强提高审查调查能力,组织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主动向县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室请教,提高问题线索核查质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灭派驻机构零立案问题。
五、依法行使监察权
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一)加强监察监督,推动驻在部门及所监督单位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县委管理干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二)各派驻机构应当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县委管理的科级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三)在开展职务违法调查时,可以派驻机构名义采取不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确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措施报县纪委监委批准后,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实施。(四)派驻机构要完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使各项监察权限。摸清所监督单位监察对象底数,排查各岗位工作职责,掌握单位权力运行清单,厘清职务违法情形,发现涉及职务犯罪问题的报告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组织并开展调查。
六、派驻机构的考核机制和队伍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派驻机构考核办法。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日常了解和考核,重点做好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名考察、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服务保障制度。县纪委监委要加大统一管理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化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事项的改革,完善派驻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规范请派驻机构提供材料等工作程序。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拓宽选人渠道,严把入口关,在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上与县纪委监委机关统筹考虑、一体推进。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严格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和派驻机构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干部应当进行交流,推动形成规范化常态化交流机制。全县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制度。派驻机构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守派驻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构、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始终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派驻机构党的建设,以党建工作为引领,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现派驻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政治担当,坚守党性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勇于善于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派驻机构发现问题是本职,不善于发现问题是不称职,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要严肃问责。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以过硬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信息化工作系统,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履职能力。健全派驻机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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