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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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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 1-7月运用“四种形态”处理96人次

来源:本站作者:许精韬 刘文兰发布时间:2019-08-30 09:03打印分享

“今天书记对我的教育和提醒让我意识到违规出卖砂石是一种违法行为,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倍感惭愧,今后我一定汲取教训,绝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这是某乡一名村支书被乡纪委书记约谈时的表态。

今年以来,扶绥县纪委监委坚持挺纪在前,把用好用活用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17月,全县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96人次。

立足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监督手段,对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谈话提醒,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同时,注重抓好第一种形态“后半篇文章”。 多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拉好廉政警戒线。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廉政短信、宣传栏等阵地,深入开展党纪法规警示教育;举办廉政风险专题培训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力促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注重结果运用,防止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要求谈话务必谈到点上、戳到痛处,把问题说清、把根源找准、把错误改正,不达目的不放过,并将谈话材料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使干部少犯乃至不犯错误,切实保护干部。1-7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52人次,占比54.17%

紧扣治病救人,用活第二、第三种形态。县纪委监委注重把握好执纪理念和方式,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严格用纪律的尺子和“四种形态”的刻度衡量判定党员干部的行为,着力在违纪与违法之间构建起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监督与长期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政治巡察相结合,全面深入查找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深挖细究,防止干部从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1-7月,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4人次,占比25%;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8人次,占比8.33%

保持高压态势,用准第四种形态。围绕干部作风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扶贫领域腐败、涉黑涉恶腐败等方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以及基层“蝇贪蚁腐”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已查明违纪事实情节较重的,严格按程序进行组织处理,该移送司法的移送司法,持续释放对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1-7月,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党员干部12人次,占比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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